English

为胎儿保留的这份财产应否重新分割?

1999-07-1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去年10月初,我的表兄童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,当时童某的妻子已有身孕。在分割童某的遗产时,童妻提出要为尚未出世的胎儿留出一定的财产份额,其公婆均表示赞同。可是,童妻为胎儿争得一份财产后,却又将胎儿打掉了。其公婆对此非常气愤,并要求重新分割为胎儿保留的那份财产,可儿媳不同意,想自己全部独占。请问,为胎儿保留的这份财产应否重新分割?

读者向英向英读者:

你所述的情况属于继承法上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问题。我国《继承法》第28条规定:“遗产分割时,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,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。”按照这条规定,分割遗产时,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怀有身孕,则就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,但这不等于说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。因为胎儿尚未出生,不属于自然人,不能成为民事主体。法律之所以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,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合法权益。

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,一般分三种情况:一是胎儿出生后存活的,已保留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;二是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,为胎儿保留的份额,由其继承人(即母亲)继承;三是如果胎儿在脱离母体时即属死体的,原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,即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。

童某死亡后,童某的继承人为胎儿留出继承份额,这是正确的,应当肯定。但童妻在为胎儿争得应继承份额后,又将胎儿打掉,这样就等于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。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,该胎儿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,不能继承所保留的份额,该份财产应当由童某的继承人(包括童某的妻子、父母)再次进行分割继承。因此,童妻公婆的主张是正确的,童妻想独占这份财产是无法律根据的。

律师潘律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